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机关职能部门、院系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单独或联合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会议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我院举办的国际会议须按规定报批报备。
会议举办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由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管理部门举办会议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二级单位对使用本单位经费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学院审批结果,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 国际会议应按照外事办要求提前三个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会议应预先提交会议审批表。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预算总额及列支渠道等(详见附件1)。
第八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对于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需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的学术论坛等,各二级单位可以不盈利为目的,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并报财务处审核立项(详见附件3)。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宾馆及会议定点场所等。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院外召开的,国内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
无院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在沪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沪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沪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除必须住宿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详见附件2)。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院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预支手续。预支会议费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批表;
(三)借款单;
(四)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教育部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据实、及时结算会议费,并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对于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批表;
(三)会议费报销单;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签到表的,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注明单位及职称/职务)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六)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教育部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各二级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二级单位办会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的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财务等部门对二级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院纪检、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举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