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光政(2019)6号

发布者:陶志远发布时间:2019-05-27浏览次数: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机关职能部门、院系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等(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包含境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所有出差必须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差旅费。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院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批准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因健康原因、紧急或突发事项,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由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的,不得突破上述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或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或清单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 对没有住宿费发票且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七条对进行野外考察调研住在农户、厂矿、船舶、林场、农场等产生住宿费用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凭收款人签字领款的收条(含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见附件2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补贴,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已由院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院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每人每天(见附件2)包干使用。学生出差,市内交通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已由院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或使用学院公务车辆的,不得在学院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不符合审批手续及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应与出差项目匹配,项目间经费不得混用、挤占。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上海市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出差前应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机票款无特殊原因不得预支差旅费。因教学活动等需要学生集体外出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在标准限额内可预支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事项关联的外地业务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说明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回程票款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火车票(或船票等)价予以报销。绕道和在省亲办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院外人员来院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院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院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院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以上邀请函由各二级单位审核后出具,在报销时一并提供,无需另行提供出差审批单。

以上费用如由所邀请人员自行垫付的,原则上报销款直接打入所邀请人员的银行卡;如各单位自行将上述费用以现金垫付给所邀请人员,必须提供所邀请人员的亲笔签收单。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检、财务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院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差旅费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docx

附加2: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docx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处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859号 邮编:201901